意外保险公估人,又称意外保险公证人
意外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意外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我国《意外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定义为:“本规定所称意外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意外保险法》等有关意外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经中国意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意外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意外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这说明我国意外保险公估人只能是单位,并且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意外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在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风险进行查勘,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并出具公估报告。公估报告虽然不具备强制性,但是是意外保险争议处理的权威性依据。被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都有权委托意外保险公估人办理公估事宜,意外保险公估人的酬金一般由委托人支付。但在一些国家,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证明和估价所支出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无论哪方委托,均依法应由意外保险人承担。意外保险公估人由于工作中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意外保险公估人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保险公估人具有特定的资格,应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意外保险公估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因而,意外保险公估人的职业信誉较高,所作的决断和证明即公估报告,常为意外保险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成为建立意外保险关系、履行意外保险合同、解决意外保险纠纷的有力保障。
由于意外保险公估人的检验技术、审慎态度及公证立场对其公证结果有很大影响,因此,在海上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人常在意外保险单条款中说明保留委托公估公司的选择权,即被意外保险人必须在保单指定的公估人或意外保险人同意的意外保险公估人那里办理公估。有鉴于此,许多国家的意外保险法都有类似规定:财产意外保险损失数额估计的职责,依法应由公估人担任,并建立了相应的意外保险公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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