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功能

这是指意外保险人在最大范围内,通过向各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收取意外保险费的形式,将这些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遇到的危险损失化为必然,由意外保险人把“必然”的损失集中承担下来,并且使某些被意外保险人一旦遭遇到危险损失,由全体被意外保险人共同予以承担。
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社会生产过程和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的危险损失,是人类所不能避免的。对此,人们可以运用已经掌握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将各种可能预料到的偶然性危险固定化,将偶然性危险视同必然性危险,事先进行危险损失的经济支出。这种经济支出是在有共同危险损失顾虑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大家根据所掌握的这种共同危险造成损失的范围、频度,在危险发生之前就聚集资金,危险发生后就把这笔资金送给遭受损失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将其损失分散给众人。
经济补偿功能
这是指意外保险人把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付的意外保险费集中起来,对遭受危险损失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实行经济补偿,以对抗危险,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某某生活安定。
意外保险的上述两个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分散危险作为处理偶然性灾害事故的良策,是意外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组织经济补偿作为体现意外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表现形式,是意外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通过意外保险人积极而有效的工作,把社会上相互独立的各个经济单位或个人的一部分剩余资金集中起来,由意外保险人负责组织对危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如果缺乏有效的组织,即使人们已经认识到分散危险的方式,分散危险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分散危险只是处理危险的手段,并不能避免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所以,要使分散危险的目的实现,必须运用科学的数理原则,在最大的范围内,聚集意外保险后备基金,时刻准备对危险损失实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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