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意外保险业的改造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意外保险业,1949年某某政府对旧中国意外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意外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意外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某某政府接管官僚资本意外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意外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意外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意外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意外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意外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意外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贵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某某意外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某某意外保险意外保险及其功能业的新岗位。
(2)改造私营意外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意外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意外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意外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意外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意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意外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意外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3)外国意外保险公司退出中国意外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意外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意外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某某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意外保险公司6l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l家。某某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意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另一方面从维护民族利益出发,对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作了必要的限制,对其违反国家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随着国有意外保险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外商意外保险公司不仅失去依靠政府特权获取的高额利润,也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建立后,其直接业务来源越来越少。1949年外商意外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2%,1950年下降为9.8%,1951年为0.4%,1952年仅为0.1%。到1952年底,外国在华意外保险公司陆续申请停业,撤出中国意外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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