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分保
事故超额赔款分保是以每一次事故所选成的累积损失作为划分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基础,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的一种分保方式。由于主要是以保障的大灾害为对象,故又称“巨灾再意外保险”。
事故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与险位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有相同之处,均可以用一固定金额或百分比表示,但不同的是事故超额赔款分保的自留额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积损失为计算基础,而不以每一危险单位的单独损失为计算基础。这样,对一次事故的界定就很必要。在合同中,通常以时间条款对一次事故作出时间的限制。例如:
(1)对于旋风、飓风、台风、地震和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规定为72小时。
(2)对于暴动、罢工、内乱和恶意破坏也规定为连续72小时,并限于同一城、镇或乡的范围之内。
(3)其他巨灾事故规定为连续168小时。
事故开始时间可由分出公司选择,但最早不能超过分出人所登记的第一次损失的时间。 异常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最高责任额过低难以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过高则接受公司赔款责任过于沉重。为了便于接受公司承担额外负担度,通常采用分层的办法。分“层”是指将整个所要求的超赔意外保险数额分割为几层。各接受公司可以选择参与某一层或若干层的超赔分保,确认自己的接受成分。这样,也便于按层次分别制定费率。
如某公司拟安排一个超过1 000万元以后由接受公司负责10 000万元的巨灾分保合同,可分四层安排超额赔款:
第一层 l 000万元以后的l 000万元
第二层 2 000万元以后的2 000万元
第三层 4 000万元以后的3 000万元
第四层 7 000万元以后的4 000万元
设计巨灾分保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巨灾,避免巨灾损失累积所造成的赔付率过度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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