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经营的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某一风险责任由众多的人共同分担。国内外意外保险经营的实践证明,如果意外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那么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意外保险人就无力赔付巨额损失,这既有损于被意外保险人的利益,也威胁着意外保险企业的生存。因此,为了确保意外保险经营的稳定,要尽可能将风险分散的范围扩大。
意外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取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两种方法。承保前分散,主要是通过承保控制的方式进行,即意外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责任适当加以控制。其常见手段有以下几种:
1.控制高额意外保险。即科学划分和计算意外保险标的的最高意外保险金限额,对超过部分不予承保。例如,国际货物运输意外保险的保额通常只以按发票价格另加一成为限。至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销售价,除发票价格外,其他各项费用、预期利润、银行利息等超出发票价格一成以外的部分,一般不予承保。
2.规定免赔额(率)。即对一些意外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意外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意外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意外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规定有免赔额,只有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由意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即在意外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风险事件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并非按保额赔偿。例如,在火灾意外保险中,当火灾发生后,其赔偿金额按受灾实际损失计算,但最高限额为投保金额。
4.实行比例承保。即意外保险人按照意外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意外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的6—7成承保,其余部分由被意外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主要采取共同意外保险和再意外保险的方法。共同意外保险,是由多数意外保险人共同承保风险较大的意外保险标的。如某企业有120万元意外保险财产,由三家意外保险企业各承保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以此分散风险责任。再意外保险是指意外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所接受的意外保险业务之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意外保险人承担。例如,某意外保险人承担了80万元的意外保险标的,但因自己的条件有限,承保50万元较为适宜。为了保证财务收支平衡和经营稳定,将其超过自己承保能力的30万元意外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意外保险人。共同意外保险和再意外保险的区别在于:共同意外保险是意外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担,属于横向分散;再意外保险是意外保险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属于纵向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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