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承保控制介绍
承保控制是指意外保险人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意外保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心理风险或道德风险,即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因意外保险而麻痹松懈,放松对风险损失的警惕或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骗取意外保险赔款。承保控制的主要措施有:
1.责任控制
意外保险单风险责任采用“列明风险”式,即意外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都在各个险别上一一列明。其优点是:责任范围清楚,易于区别,既可减少纠纷,也可有效减少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缺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失去了对意外保险责任的选择权利,对意外保险人不承保的责任或投保人不需要的风险责任均无选择余地。为克服此缺点,可选择的办法是减少基本险责任,增加附加险责任,以适应和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不同需要,同时也能加强意外保险人的业务控制。
2.保额控制
意外保险金额是意外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责任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为了避免和防止意外保险业务中道德风险的出现,必须对保额进行控制。在财产意外保险中,保额按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分别确定。广泛应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意外保险中的定值保单,按照国际惯例,通常以贸易价格的1lo%作为意外保险金额承保,一旦货物全损,意外保险人即按保额赔偿货物损失。不定值保单的保额由投保人确定,并由意外保险人认可,原则上意外保险金额应当客观地反映意外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人身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金额在意外保险人可接受的范围内由投保人自行选定。在我国,对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额控制较为严格,一般不接受高额投保。
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责任和意外保险金额的控制,除了在承保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外,承保后还需运用分保手段,使意外保险人的自留责任与本身的偿付能力相适应,以分散和化解意外保险人的累积风险。
3.人为风险控制
随着意外保险关系的成立,有可能诱发两种新的风险:(1)道德风险,即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骗取赔款;(2)心理风险,即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拿到意外保险单后,不再重视防灾防损工作,或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积极采取措施施救,任凭损失扩大。这些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无疑会提高意外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损失程度。对于这类风险,除了在意外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意外保险人的义务以外,意外保险人还需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如实行免赔额规定,使被意外保险人也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对于无赔款发生的保尸,续保时在费率上给予优待;防损设施好的被意外保险人,也可以享受费率上的优待。通过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和费率优待,使被意外保险人增强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感,防范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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