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意外险物质损失介绍
建筑工程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成七项。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该项目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意外险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合同规定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临时的建筑工程等。此项保额按承保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工程的实际造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意外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而定。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办公大楼内的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该项保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意外险金额的20%。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即施工起重机、打桩机等,这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应专项承包,其保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额由意外险双方在其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6)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危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一般单独投保,按工程造价的5%或10%确定。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工程意外险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
以上七项之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意外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
建工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意外险人在工程意外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意外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危机险的大小商定,并在保单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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