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人的告知说明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两种。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意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意外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意外保险人。客观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的要求比较高,目前,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外保险立法采用该种形式。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告知。它是指投保人对意外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大多数国家的意外保险立法采用该种形式,我国也是采用此种形式进行告知。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缄默,无须告知。
意外保险人的告知。意外保险人作为意外保险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意外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意外保险合同订立时,意外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意外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第二,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或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意外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意外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意外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意外保险人只需将意外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意外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意外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意外保险人如此告知。明确说明是指意外保险人不仅应将意外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意外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意外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意外保险人要对意外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我国《意外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意外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七条规定:“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意外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意外保险人在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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