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

意外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意外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意外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意外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意外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意外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意外保险人可以收取自意外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意外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意外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意外保险费的,意外保险金应当退还意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意外未交足2年意外保险费的,意外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意外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存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意外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意外保险费率的行为意外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意外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意外保险事故并向意外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请求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意外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的行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实申报被意外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的行为,并且被意外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意外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该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行使。
②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意外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被意外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违反。在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意外保险人有义务将意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意外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意外保险费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意外保险费的,导致意外保险合同中止。意外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意外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意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意外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意外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争议。对意外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意外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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