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委付含义及委付成立条件介绍

(1)委付的含义。委付是被意外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保险事故造成意外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意外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意外保险人,而请求意外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意外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意外保险中经常采用。 (2)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委付必须以意外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包含由全额赔偿和意外保险标的全部权益的转让两项内容,因此,要求必须在意外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第二,委付必须由被意外保险人向意外保险人提出。该条件要求被意外保险人为进行委付,须提出委付申请。按照海上意外保险惯例,委付申请应向意外保险人或其授权的意外保险经纪人提出。申请委付时,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即以委付书提出。委付书是被意外保险人向意外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意外保险人不向意外保险人提出委付,意外保险人对受损的意外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另外,被意外保险人的委付申请要求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有的为3个月,如日本、英国。我国只规定了非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索赔权时限为2年,对委付未有明确规定,应当遵循2年期限。
第三,委付须就整体的意外保险标的提出要求。我国《海商法》规定:“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意外保险人要求意外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意外保险人委付意外保险标的。”意外保险标的在发生推定全损时,通常标的本身不可拆分,因此,委付应就整体的意外保险标的进行委付。若仅部分委付,极易产生纠纷。但如果意外保险单上的标的有多种时,若仅有其中一部分标的独立、可以分离并发生有委付原因,可以就该部分标的实行委付。
第四,委付须经意外保险人同意。委付是否成立和履行,还需要意外保险人的承诺。因为委付不仅是将意外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进行了转移,也将被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的一切义务同时转移了。因此,意外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须慎重考虑。当意外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意外反之,委付不成立。我国《海商法》规定:“意外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意外保险人。”
第五,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委付要求被意外保险人将意外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意外保险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被意外保险人对船舶的失踪申请委付,那就不能同时要求当船舶有着落时返还,否则,将增加意外保险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海商法》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