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外保险比例共付、保额限制等风险控制
在意外保险条款设计中设置比例共付条款,即规定被意外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意外保险公司并不是100%地进行补偿,而是按一定比例进行偿付,剩余部分则由被意外保险人自付。这种费用分摊形式的特点是被意外保险人和意外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理论上讲,被意外保险人的共付比例越高,对医疗服务的利用就会越少,总的医疗花费就会越低,一般认为,自付比例达到25%时,医疗服务的需求即有明显降低,所以国际上一般意外保险计划的自付比例均在20%----50%左右:实际工作中常采用免赔额和比例共付相结合的方法,这对被意外保险人滥用卫生资源可起到—定的控制作用。
保额限制
在意外保险中设置保额限制条款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它对被意外保险人的医疗花费规定丁费用或服务量:的限额,限额以内由意外保险人支付,限额以外由被意外保险人自付。设置保额限制的方式有分项限额和最高限额两种,按服务项目分项规定的一般称为限额或分项限额,总的意外保险金给付限制一般称为最高限额。这样做可以通过降低意外保险金给付来降低意外保险费率。对某些大病和重病患者来说,其实际花费超过了分项限额和最高限额以后,不得不自己承担超过的那部分费用,或者购买专门的人病意外保险对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设置等待期是意外保险中—种常见的风险控制方法,它是指为了消除既往疾病的影响,颅先确定时间,在此期间因为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不于赔付,但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除外。等待期使意外保险人不必为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已知的既往症导致的医疗花费支付意外保险金:目前国内住院医疗意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期一般为14—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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