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意外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意外保险人在制订费率时必须使意外保险业务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根本原则,因而在实际业务中制订意外保险费率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适当性原则
意外保险费率的制订主要目标是要使所收取的意外保险费能偿付因风险事故发生所需支付的补偿金额,以及满足业务上所需开支的各项费用。费率制订得不适当,将使意外保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进而将使保单持有人遭受严重的损失。费率制订的适当性原则的核心即是保证意外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公正性原则
意外保险费率的公正性原则是指被意外保险人所缴纳的意外保险费的多少应与其所获得的意外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少应与意外保险的种类、意外保险期限、意外保险金额、被意外保险人的年龄与性别等风险因素相对称。也即意外保险费率的计算必须考虑能使用于个体风险,使被意外保险人所缴的意外保险费的多少,与意外保险公司对其风险所负的责任大小两相适应,公正合理。
公正性原则是意外保险公司在制订意外保险费率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理论上非常容易理解,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多困难。因为被意外保险人所投保的意外保险标的,并不存在风险大小与损失概率完全一致的可能性。而在制订意外保险费率时,为满足意外保险大数法则的需要,通常是将大量的风险标的分为几个类别进行风险分析,因而在同类标的中使用相同的费率,这必然忽略了同类风险标的中各风险个体的具体风险差异。如在火灾意外保险中,单户木质住宅使用相同的费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房屋损失概率不存在大小之分,只是因为如果分类过细,必将造成每一类风险单位的减少,将使损失的预期缺乏其准确性,违背了费率制订的适当性原则;同时,分类过细也将会在分析,计算损失资料的过程中浪费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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