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期限确定方法与建筑工程意外险
普通财产意外险通常以年为单位规定意外险期限,意外险人对固定期间内的意外险危机险承担保障责任。工程意外险确定意外险期限一般是不固定的,按工程期计算。工程意外险的意外险期限通常是承保保单所列明的工程期限内从工程开工或被意外险项目被卸至工地时发生效力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中的危机险。
如果工程不能在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前完工,则投保人可申请展延意外险期限。在工程意外险中,项目完毕移交后还有一个特殊的保证期限,意外险人承保保证期间内的危机险。如果在此期间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意外险事故,那么对于承包人依承包工程合同必须负责的赔偿金额,就可由意外险人负责。
保证期的长短一般由工程合同或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规定。对于保障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意外险来说,安装工程完毕验收合格时,若合同中有试车、考核的规定,则试车、考核阶段也属意外险保障范围;如果被意外险项目本身是旧产品,则试车开始时意外险责任即告终止。
建筑工程意外险的概念建
筑工程意外险简称建工险,主要承保各项土木工程建筑的整个建筑期间由于发生意外险事故而造成被意外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列明费用损失以及被意外险人承担的因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建筑工程意外险适用于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当存在多个被意外险人时,建工险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投保人多为所有人或承包人,对每一被意外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其对意外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必要时可附批单说明接受赔偿各方的顺序和金额。同时为避免有关各方之间的迫偿责任,建工险保单一般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因各个被意外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均可由意外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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