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险合同中止、复效、自杀条款

意外险法给予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以一定的宽限期,当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未支付当期意外险费的,按我国《意外险法》规定,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同时为保障投保人、被意外险人的利益,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缴纳意外险费的能力并愿意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意外险费本息,意外险合同效力就将恢复,即称为复效。但若在中止期限届满时,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意外险人达成一致并补交所欠意外险费本息的,意外险人则有权解除意外险合同。我国《意外险法》规定,意外险合同中止期限为2年,即自合同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达成复效的,意外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单复效时,意外险人对于复效申请要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在中止期间被意外险人的健康情况等,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意外险人的逆选择。
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意外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1年或2年),被意外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意外险人不给付意外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意外险费,在此规定时期后被意外险人因自杀死亡,意外险人要承担意外险责任,按照约定的意外险金额给付意外险金。
采用自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意外险方式谋取意外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一般认为蓄意自杀意图通常不能持续较长时间并最终实施,因而被意外险人在投保一两年后自杀可认定非恶意投保。所以,为确实保障投保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对于规定时期以后的自杀行为意外险人同样向受益人给付意外险金。
我国《意外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意外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意外险人自杀的,意外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意外险金”。在意外险实务中,自杀条款同样适用于复效后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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