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意外保险推定全损委付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付必须按照下列条件办理:
(1)被意外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意外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一方面向意外保险人表示其希望转移意外保险标的所有权,以获得全损赔偿;另一方面便于意外保险人在必要时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全损或尽量减少意外保险标的损失。因此,被意外保险人;—旦得知意外保险标的受损处于推定全损状态并愿按委付方式处理寸,应立即发出委付通知。
(2)委付必须经意外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能生效。但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的委付要求,有接受或拒绝的选择权,并且应将这种选择权及时通知被意外保险人。如果意外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保持沉默不作为,不视为一种接受委付的表示。
(3)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例如,对被扣船舶要求委付时,被意外保险人不得提出日后若船舶获释,可以向意外保险人归还赔款,由意外保险人归还船舶的保留条件。任何附有条件的委付都是无效的。另外,委付时必须对意外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不能只委付其中一部分。但如果在同一张意外保险单上包括多种货物时,只有其中一种发生推定全损,可以同其他货物分离开来,单独进行委付。
(4)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意外保险人接受了委付,就意味着允诺按全损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要求撤回允诺。换言之,意外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回委付的财产,即使后来发现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是由其承保风险造成的,或推定全损不成立,或被意外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被意外保险人没有缴清意外保险费等等,被意外保险人仍然有权要求意外保险人按全损赔偿。
(5)意外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被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取得物上代位权。在这种情况下,意外保险人有权处理残余标的而获取其全部收益,即使收益大于意外保险人赔付被意外保险人的意外保险金额也无须将其差额退还被意外保险人;同时,意外保险人还须承担由于所有权转移而相应产生的义务,例如,在船舶委付的情况下,须对船舶残骸或海上油污的清除等承担义务和责任,此时其费用可能超过残余物的价值。因此,在意外保险实务中,意外保险人宁愿按全损赔偿被意外保险人而不接受其委付,以免承担过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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