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意外保险的施救费用须按照哪些条件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海上意外保险中的施救费用必须按照下列条件处理:
l.对意外保险标的进行施救必须是被意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标的物遭受的损失。其他人采取此项措施必须是受被意外保险人的委托,否则不视为施救费用。
2.施救费用包括为防止或者减少意外保险标的受损而支出的费用、为确定意外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费用以及为执行意外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后三种费用一般是指为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如检验费、公证费、查勘费、理算师费等。这些额外费用只有在索赔成立时,意外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意外保险合同对某些额外费用事先另有约定,如船舶搁浅后,查验船底的费用,不论有无损失发生,意外保险人都子赔偿。又如公证、查勘等是由意外保险人特别授权进行的,也不论索赔是否成立,意外保险人也需承担该项额外费用的赔偿。
3.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否则意外保险人不予赔偿。
4.施救费用的赔偿在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以另一个意外保险金额为限。也就是说,如果意外保险标的受损,经被意外保险人等进行抢救并支付了费用,但仍未能获救而遭受全部损失时,意外保险人除了应支付意外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赔款之外,还应在另一个意外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赔偿被意外保险人因抢救意外保险标的而支付的施救费用。亦即意外保险人对意外保险标的损失的赔款和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两者之和不得超过两个意外保险金额。但在不足额意外保险的情况下,意外保险人按照意外保险金额与意外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施救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意外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否则,被意外保险人对其进行抢救所支出的费用,意外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如果是为了意外保险人和被意外保险人双方共同的利益,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也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意外保险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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