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意外保险拒收险

拒收险的意外保险责任是:货物在进口时,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的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意外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过,如果被意外保险货物在起运后尚未抵达目的港时,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则意外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意外保险价值。如果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即已宣布禁运或禁止,那么意外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投保拒收险的货物主要是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进口这类货物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被意外保险人在投保拒收险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要的一切特许进口证明或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在发生意外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被意外保险人有责任配合意外保险人处理被拒收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进口货物被拒绝进口或没收,意外保险人要求被意外保险人必须保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被意外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第二,对被意外保险货物必须备有一切必要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关于拒收险的意外保险责任终止规定如下:
1.自被意外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
2.被意外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30天终止;
3.被意外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上述三点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意外保险人承保拒收险时,对被意外保险货物由于市价跌落,或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被拒绝进口或没收,意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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