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上意外保险法》
英国1906年《海上意外保险法》 (MIAl906)与ICCl982(A)、(B)、(C)的关系英国1906年《海上意外保险法》与“The S.G.Policy”一样,将“危险事故”称为“Perils”。但1982年协会货物意外保险条款则将“危险事故”称为“Risks”,名称虽异,但MIAl906所规定的原则对ICCl982(A)、(B)、(C)同样适用。
(一)近因原则的适用
MIAl906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意外保险单另有约定,意外保险人对直接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近因原则在解释1982年协会货物意外保险条款时,一般可以适用。但ICCl982各险中凡规定有。“ProximatelyCausedby”或“Causedby”才可适用近因原则,如为“ReasonablyAttributableto”则不适用近因原则。
(二)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MIAl906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法定除外责任(TheStatutoryExclusions),对于新的海上意外保险单及ICCl982(A)、(B)、(C)仍然适用。因此,现在观察除外责任时,除了ICCl982(A)、(B)、(C)所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还须加上MIAl906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
①因被意外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损害,意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②除意外保险单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迟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船舶或货物的意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尽管该项迟延是由承保风险所致;
除意外保险单另有约定外,意外保险人对于自然损耗及撕裂、正常渗漏及破损、意外保险标的固有瑕疵或特性,或任何因鼠咬虫蛀所直接引起的损害,或任何非海上危难所直接引起的机器损坏,均不负赔偿责任。
1982年协会货物意外保险条款与新的海上意外保险单合并使用,而在前者中详细记载了“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这与过去的“TheS.G.Policy”同“ICCl963”配合使用,将风险事故记载于“The S.G.Policy”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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