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1393
共同海损发生后,被意外保险人必须参与损失分摊。因共同海损而牺牲的货物,由于其本身作为共同海损被赔偿的价值,因而也参与共同海损的分摊。意外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原则上是全部分摊额,但当意外保险金额与摊付金额不等时,意外保险人对共同海损分摊额所应付的赔偿金额,则须按比例计算。
英国1906年《海上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人仅对意外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ICCl982(A)、(B)和(C)进一步规定意外保险人对所有共同海损的分摊额,均应予以负责,但属于除外责任者不在此限。若有不足额投保者,意外保险人所应赔偿的数额同样应依其不足的意外保险金额比例扣除。
当救助费用应由船舶和所载货物负担时,所有因救助而获益的当事人(包括船方、货方)的应分摊额以救助费用总额为基础,按各自被救财产价值与被救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确定。被意外保险货物的分摊额的确定与共同海损分摊额的确定相同,所不同的是,被救货物分担价值是以救助完成时的价值为准,而不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价值为准。至于救助费用,意外保险人对被救货物分担的部分给予负责,其情形与前述的共同海损相同。另外,由于共同海损与救助费用问题都规定于ICCl982(A)、(B)和(C)第二条之中,其除外责任的规定,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都有相同的适用性。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