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运输合同时的意外保险责任
海运是在海洋这种特殊环境中进行的,它始终伴随着海上特有的风险,这种特殊风险对承运人构成了极大威胁。为谋求海运事业的发展,各国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一般都允许承运人在运输契约中规定,当出现一定危险时,承运人有权在完成货运之前,将货物卸于非最终目的地而终止运输合同。对于发生这种情况,被意外保险人是无法控制的。伦敦意外保险协会条款和我国意外保险条款都将这种承运人终止运输合同作为意外保险责任终止的原因之一。
1982年伦敦意外保险协会货物意外保险条款中的。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由于被意外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运输在货物未能按照第八条规定交货而终止时,意外保险责任终止。但被意外保险人于获悉后立即通知意外保险人,请求延长意外保险责任期间,并在必要时加缴意外保险费者,意外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继续有效:①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为止,或除另有约定外,在被意外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①,以先发生者为准;②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直至意外保险责任仍按第八条的规定终止。”
现举例说明上述规定。例如,载运意外保险货物的某轮,在运输途中因大风触礁而破漏,进入附近港口修理,并将货物卸离海轮。此时承运人行使其终止运输合同的权利,被意外保险人(货物所有人)可以做出以下选择:①在当地出售货物。被意外保险人若在修理地当地出售货物,在立即通知意外保险人并加缴一定意外保险费的情况下,自货物抵达该地起算60天内,意外保险责任有效。换言之,被意外保险人只要在该60天内出售货物,意外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货物抵达该地满60天后,仍未出售,意外保险责任终止。②继续运往原定目的地。被意外保险人也可以安排另外船舶装载货物,在60天内或任何约定延长的期限内,继续将货物运往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只要被意外保险人立即通知意外保险人并加缴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责任的终止可按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按前述的“卸船后的意外保险责任”处理。⑧在目的地之外出售货物。被意外保险人欲将货物运往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出售时,根据伦敦意外保险协会的上述规定,货物在起运时意外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将货物运回发货人时,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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