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
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这种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势必就会出现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的情况,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这样的结果将对国家医疗资源造成极大浪费,还会助长医疗单位的不正之风,同时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保险实务。从保险发展来看,我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是改革开放后近20来年的事情,商业人寿保险就更晚些,是20世纪90年代才真正起步的。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民众的风险与保险意识较差,《保险法》的滞后和实施细则的不完善,以至于在目前的保险实务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操作,造成了很多条款适用的困难。
同时,由于盲目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和增长规模,造成许多国内人寿保险公司短期行为严重,这就为日后出现保险纠纷埋下隐患。表现在实务中,一是忽略对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造成代理人在展业时失误频出,使承保质量下降,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风险加大。二是内部因为缺乏对特定险种在核保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剔除潜在风险。对风险不能准确识别、估计和评价,使得很多劣质保单进入保险公司,造成业务规模的虚假繁荣,使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下降。三是近年来推出的某些新险种已经有点偏离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既降低了保险产品的保障程度,又把该种产品产生的新风险推给了投保人。这不仅仅是人世后影响保险公司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保险产业长远竞争力提升和保险业的未来走向问题,更是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关系到金融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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