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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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1)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2)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我国禁止兼营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便于保险监管。寿险带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兼营财产保险,有可能将寿险的保费挪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之用,有可能使寿险业务缺乏保险金保证。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有必要严格监管。
当然,这有利于稳健经营,但也不利于灵活经营。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法曾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了类似限制性的规定,但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有放松管制的趋势。国际上习惯于将人寿保险业务称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业务称为第二领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业务称为第三领域。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允许第三领域兼营(即非寿险公司、寿险公司均可经营),其理由是第三领域与第二领域具有相同的性质,厘定费率的依据相同,经营技术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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