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监管有哪些?

1.财产保险净值的监管。财产保险净值的监管主要包括对资已支付保费、公积金和总准备金的监管。
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对其资已支付保费的要求不同,如前文所述。公积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已支付保费,按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总准备金来源于税后利润,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由于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很小,所以,总准备金具有一种长期性,这种长期性决定了总准备金运用的可能性。
2.财产保险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认可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其中,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之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应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同,其最低偿付能力也就不一样。我国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
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则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和
人寿保险公司及其业务规模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还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我国
<保险法》主要通过三方面的规定进行控制: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每笔保险业务承保责任的限制;总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主要通过三方面的规定进行控制: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每笔保险业务承保责任的限制;总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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