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和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合同时,具有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或附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订立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原则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某些情况下还会要求采用书面的形式。
2.保险合同及其基本特征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保险人承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以此为代价,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文件,所以有叫保险合同和保单的概念也在混用,但实际上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外,还包括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保险条款阳其他的相关材料,其巾保险条款也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一些独特的性质。
首先,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合同的生效必须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必要条件。
其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一般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而保险合同的订立则对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材料,是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合同约定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补偿或给付。
再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除了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外,一般的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射幸性,即投保人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后,既有可能获得大量的保险金给付,也有可能因为风险事故未发生而分毫未得。对保险人而言,也有相反的侥幸性和偶然性。
最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并不限定必须以何种方式来表达,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法律上才算有效,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保险条款,只能表示同意、附和或者表示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对其内容加以改动。因此,保险合同又称为附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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