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保中心追讨“医保基金”第一案昨开庭
一市民遭遇车祸受伤,用医保卡刷卡治疗后,其家人又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另外索得一笔医疗赔款。市社保中心得知后,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先前垫付的医保基金。社保中心此举,在我市尚属首例。昨天,玄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情起于4年前的一起车祸。2010年9月4日,市民林女士驾驶的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林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女士与朱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随后半年,林女士先后4次住院治疗,不久又因病去世。
2012年7月,林女士的两个儿子将朱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告上原白下区法院,索要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94万余元。当年12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11万余元、朱某赔偿1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但上诉后又撤诉。
今年2月,市社保中心无意中从有关部门得知此事后,认为法院判给两原告的这笔钱中,有一笔22万余元的医疗费,这笔钱本应由朱某承担,因朱某在林女士住院期间没能支付,林女士就通过自己参保的医保基金支付了这笔医疗费。根据、的相关规定,林女士的这笔医疗费不在医保范围。
为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市社保中心将林女士的两个儿子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这两人向市社保中心返22万余元医保基金。
但两被告辩解说,林女士的车祸是2010年9月发生的,、都是2011年7月才颁布实施的,其中的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本案。另外,林女士虽4次住院治疗,但至少有3次与治疗糖尿病、脑溢血有关,而治疗这两种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可用医保基金支付的。
市社保中心认为,不管上述两部法律法规是何时实施的,林女士因车祸获得两次医疗赔偿肯定不合理。何况,早在2011年3月,南京市颁布实施的中已明确要求,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在医保范围。至于林女士住院期间是否治疗糖尿病、脑溢血,原告要有合理证据。
因市社保中心不同意调解,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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