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方案
二、封顶线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封顶线为实际补偿金额10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提高中医药补偿比例
使用国家基本目录内药品和符合中医药报销的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纳入补偿范围进行补偿。
四、部分门诊检查和治疗费可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主管医生同意,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其发生的检查费和治疗费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住院补偿范围。
五、五保人员优待
五保人员在乡镇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零起付,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六、住院分娩补偿
为提高住院分娩率,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助500元;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二级乙等以上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助300元;病理产科按疾病报销。
七、自费费用控制
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费用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费费用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8%。
八、市内公立医院互认
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内其他县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补偿比例等参照我区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九、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
对部分病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相关规定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局、宜宾市翠屏区发展和改革局、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执行。
十、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儿童先心病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按照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儿童白血病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按照省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及尿道下裂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严格按照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发改委关于转发执行,其中重性精神病的医疗保障按宜宾市卫生局执行。翠屏区确定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中医医院为我区重大疾病区级定点救治医院。
十一、大病医疗保险
2015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元/人提取,实行市级统筹,相关补偿规定按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区级统筹,乡镇限额管理,全年实行总额控制,超出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控制门诊费用,实行平均处方限额和处方用药量管理,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门诊统筹补偿只限于区级、乡镇级、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门诊统筹补偿实行零起付,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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