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统筹支付50%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进一步明确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
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50%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和慢性病。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2000元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于每年12月底,将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住院就医三级医院床位费每日报销2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⑴城镇非从业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⑵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其中,使用外药品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使用内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按不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负担10%、20%、30%的费用后,再按标准进行结算;每日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元;一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12元;三级医院20元。
驻外人员就医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统筹支付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学习、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可选择当地一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由本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寄回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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