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改出台;:职工生大病可最高获统筹支付5.6万元
2000年11月21日,上海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具体内容,此方案从12月起开展试点,在全市逐渐推广实施。
这是上海首次建立起的覆盖全市各类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参照施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参保人员的年龄和在职、退休的不同情况,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此外,用人单位还要缴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4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6000元。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支付一般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和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的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人员的退休时间、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的因素,上海将职工划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医疗保险待遇。200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为老人,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为中人,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为新人。其中,中人又划分为三档。开创性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1年元旦正式实施:新的医保制度覆盖到全市530万职工,他们开始按新办法就诊配药、支付结算费用。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是一张IC卡,卡内存有婚姻状况、工作单位、缴费状况等个人信息,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卡号、磁条及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
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零星报销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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