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5日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柳州市本级及所辖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72元,按医保年度一次性缴纳,在缴费所属年度内有效;退休人员每人一次性缴纳1440元,终身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时缴纳一次性大额医疗费1440元。缴费后退保的,所缴纳的一次性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缴清一次性保费的退休人员,以及已满足年龄条件但未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仍应按照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 大额医疗保险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第五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10%提取风险储备金,提取风险储备金后的保险费余额为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以下简称大额统筹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大额统筹金不足支付时,从风险储备金调剂解决。其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即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保险费。连续参保的,单位职工于每年7月、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6月2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保费。停保后跨年度续保的,在续保时缴纳当年度保费。 参保人员不及时续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当日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后补缴的,自缴费之日起等待90天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所属年度内退保的,所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七条、参保人员新参保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单位职工为90天、灵活就业人员为180天。等待期从初次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额统筹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补助。 第九条、大额统筹金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但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额统筹金仅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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