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各单位,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规定,
现就事业单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统筹地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下同)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都应以团体的名义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自2002年7月起分期分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财政拨款(含差额拨款,下同)的事业单位,待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后一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加广州市公费医疗统筹的事业单位及其享受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退出公费医疗统筹,并于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次月到市公医办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出公费医疗手续。此类人员自退出公费医疗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对于拖欠公费医疗统筹费用的事业单位,应在办理退出公费医疗手续的同时,补足应缴的统筹医疗费用(含超支分摊费用)。否则,将依法追缴其欠缴的费用。
四、对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督促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五、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的事业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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