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答: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范围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用人单位包括: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民办非企业单位;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5.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二、单位如何进行登记?答:新成立单位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答:1.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2.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 职工上一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4.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四、参保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或终止手续?答:1.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应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相关花名册,并附调进、调出介绍信、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或失业(就业)登记表等有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缴费中断的,应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费率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2.参保职工调离本市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南通市社会保险停保人员花名册》,并附调外地行政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3.参保职工死亡,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南通市社会保险退保人员花名册》,并附相关死亡证明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办理销户手续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答: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2.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费率向地税部门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3.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的同时方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费率,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费。灵活就业人员年中参保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
六、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答:单位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参保人员实行缴费过渡期,其缴费年限是指2010年4月之前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与2010年4月之后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之和。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1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2年,以此类推至15年。
七、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怎么办?答: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应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医疗保险费用,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费率为补缴比例,退休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补足至15年的标准提取,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分流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退休人员原已补足缴费年限的,不再计提。
八、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答:从 2010年4月1日 起,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单位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不划个人账户。
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参保职工有什么影响?答:1.从欠缴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享受;2.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3.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十、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经稽核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划入?答: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经经办机构稽核而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资金按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平均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十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能否参保?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城镇失业、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其他城镇劳动者(简称 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须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按办理参、续保时执行的基数和单位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不划个人账户。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待遇过渡期有什么规定?答: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过渡期后(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满12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在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续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在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续保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在续保12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2.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退休人员享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十四、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应注意什么?答:1.外地参保人员调入本市区的,凭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个人帐户结存转移单、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2.原统筹地区个人医疗帐户上的结余资金应转入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3.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在原统筹地区其缴费费率(含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低于我市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的差额部分,由本人在办理续接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划入个人帐户)。补缴后,其在外地的实际实际缴费年限方可和在我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退休前,合并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转入本市后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我市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转移单内容应包含:个人帐户结余金额、医疗保险参保起、止时间、历年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
十五、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如何处理?答:1.个人医疗帐户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2.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的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3.职工跨市区范围变动工作的,凭有关调动手续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注销手续,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4.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统筹支付待遇。5.参保退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的,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或等方式,于次年初发放给个人。十六、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如何办理依法继承?答: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有结余资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继承人凭此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取款手续。十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如何办理?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集体组织,统一办理;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均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单独办理大病医疗救助
。十八、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怎样缴纳?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缴费,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可由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退休人员的缴费由退休发放单位每月代扣代缴。
十九、大病医疗救助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答: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存期内,应当连续缴纳大病救助基金,其缴费年限按不间断原则计算。间断缴费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中断前后的年限不合并计算。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
二十、什么是市区城镇职工重症补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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