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疗保险卡余额查询
处统筹实施医疗、和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认定;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公室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公室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88期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根据扬府办发〔2002〕192号、扬办发〔2005〕41号文件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能如下:
1、负责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的服务工作:办理与定点医院统筹费用结算;办理离休干部转外就诊、长居外地、家庭病床超额等审核报销工作;对转外就诊、长居外地、家庭病床、特殊检查等申请备案项目进行办理;负责年终个人奖励帐户的核对、奖励工作。
2、负责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不定期组织对门诊病历记录、费用支付标准、诊疗项目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搞好办公室与各定点医院的联网、网络监控、数据分析统计、网络维护、信息保密等工作,保证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安全运转。
3、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年终对各县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的业务工作中的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对年度离休干部统筹管理各项工作及存在问题作出总结,定期统计离休干部医药费用支出情况、基金运行及分析,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4、经常保持与离休干部及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离休干部的意见,合理化的建议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采纳,创造条件改善服务质量与环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患者门诊,可持职工医疗保险证、扬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不够支付,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3、参保患者住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确定起付标准和超过起付标准部门的采取分段支付及封顶办法。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其承担外,其余费用由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我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以一个医疗统筹年度为基期,住院部门,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转外就医为1200元。门诊特殊病种为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人人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的金额。
5、在职人员住院实行按级分段比例支付办法,人人支付比例见下表:起付标准1000010001200002000130000一级医院10%5%3%二级医院15%10%5%三级医院17%12%7%市外医院20%15%10%
6、退休人员起付线标准与在职人员相同,个人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70%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自付比例按在职人员的50%计算。
7、门诊特殊病种⑴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主治医师诊断,个人申请,由主治医师填写《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经医务处审核确认,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⑵门诊特殊病种目前暂定以下12种:①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②须做放化疗的癌症;③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④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⑤Ⅲ期高血压合并有靶器官重度损害;⑥糖尿病;⑦系统性红斑狼疮;⑧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⑨慢性肾功能不全;⑩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肺结核。
⑶凡上述内①②项病种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参照住院病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人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依照住院病人的分段报销比例,对封顶线3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3万元以上部分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⑷凡上述内③④⑤⑥⑦⑧⑨项病种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人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统筹年度补助额以2500元为限。
⑸凡上述内⑩项病种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和属于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统筹年度补助额以15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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