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居民医保新政明年实施;门诊慢性病增加到30个
异地就医住院5个工作日内需补办手续本地就医时,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参保身份后按政策规定实行出院即时结算。发生的应当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最迟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再办理。
因需要转外就医的,应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省结算平台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35%
.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足额缴费一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折算为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同时办理医保缴费年限接续手续。
自2015年起,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按每足额缴费一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个月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个人自负40%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交警、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支付。
参保女性人员生育费用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5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即时结算。
参保居民可免费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统一执行省里的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大病保险不再只限定在20个大病病种,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病种,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报销之后,合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1万元,累计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
普通门诊当年最高支付限额结余可累计转入下年2015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即2015年12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没有使用或者有结余的前提下,居民可将结余转到2016年,也就是2016年市民可最高享受240的最高支付限额。
特殊人群的医保缴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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