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和管理
2012年,市区范围内存在个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用医疗保险卡刷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现象,对于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国家有具体规定:医疗保险卡仅限于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购买其他物品。
然而,在个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卡却变成了购物卡,不仅可购买保健品,就连洗发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也可购买。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医疗保险卡只能用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均在禁买之列。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参保人员应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参加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医疗保险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更不能以非法途径购药套现。
三、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或自行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换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通过单位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挂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办新卡的,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医疗保险卡损坏或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行垫付,待重新取得医保卡后,凭医院医疗费收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向市社保局申请报销。
六、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七、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办理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您需用现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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