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试点长期医护险;参保人不另行缴护理保险费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正式下发,确定按照先行试点、分步推开、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阶段启动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日照市作为山东省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试点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职工医疗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可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等渠道解决,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3% 左右确定。试点期间参加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暂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80元、财政补助每人10元、福彩公益金每人10元,暂不实行个人账户划拨缴费。
职工长期医疗护理分为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医疗专护三种。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对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30天以上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及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额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费用,由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2% ;在定点护理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 ,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职工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的相关待遇。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将促使部分参保人员从医院转向长期护理机构,以相对较低的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医疗护理问题,从而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同时,还对养老护理机构,特别是“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机构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将推动我市养老护理事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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