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本市日前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该试行办法,凡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该办法的其他人员。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镇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三分之二,社会公益金承担三分之一。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确定。其中,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确定。参保人员门诊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急诊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55%。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办法、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该试行办法所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城镇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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