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医保无城镇户籍限制;参保对象为所有缴费人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公布,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象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
“2008年规定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2011年调整为28万元,2013年提高至34万元。”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解释说,新《办法》则规定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新《办法》同时明确,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原则性的规定,有利于适时调整,更切合实际。”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表示。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方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2%,此次新《办法》将其调整为9%,个人缴费的比例没有变动。同时,新《办法》根据《社保法》的规定,将不予支付的情形调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等四种情形。另外,新《办法》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更加具体化。新在哪里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新《办法》: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最终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公布执行。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情形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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