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实施医保惠民新政策:职工医保最高可报50万
本月起,厦门《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开始实施。
门诊起付标准进一步降低,补充医疗保险上最高支付限额则提高14万元,职工医保最高可报5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45万元。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李钦辉接听市长专线,解读医保惠民新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从460元提高到5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390元。此外,个人缴费标准也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10元,提高了10元。门诊起付标准降低 本月起,厦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取固定值,不再随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变化。在职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从2100.96元降为15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从1050.48元降为600元。
李钦辉表示,门诊、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在执行2012年社保年度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取整计算,在职职工2012年社保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为1844.16元,取整数为18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922.08元,取整数为900元。而门诊起付标准在上述取整计算后再降低300元。500元免费额度扩大使用范围 《通知》规定,门诊社会统筹基金报销500元医疗费用额度,由原先在门诊起付标准以内,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也可使用。 李钦辉介绍,此前,只有在门诊起付标准内发生的基本药物和一般检查项目500元的部分,才可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对于已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阶段的医疗费用,就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本月起,起付标准以上也可使用,但并不再抵扣门诊起付标准,确保制度公平,让更多的人享受该优惠政策。报销比例提高5% 从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各提高五个百分点。即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从35%、45%、55%提高到40%、50%、60%;同时,城乡居民补充医保的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
李钦辉表示,经测算,调整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600多万元的医疗费负担。补充医保上限提高14万 为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负担,从7月1日起,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各提高14万元,即分别从原来的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 调整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5万元。□名词解释 社会统筹基金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中,扣除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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