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旦起,济宁市将实行全市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元旦起,济宁市将实行全市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这意味着,全市700多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户将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一个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张学峰介绍,2015年度参保居民的缴费时间已经进入倒计时,参保居民必须在本月31日前缴纳参保费用,否则将无法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全市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了城乡界限、身份界限,统一了缴费标准和保险数额。新的制度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报销医疗费35万元,涉及全市700多万人。 居民医保有何“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住院医疗方面,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在大病保险待遇方面,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额度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降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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