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说明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信赖关系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这一点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较大的区别。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利益,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利益,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各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有共同之处,即投保人对自己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的保险利益确认,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总体上可以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以及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
1.利益原则。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英美的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以对于第三人的生命有金钱上的利益者为限。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的法律规定,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死不存在金钱、爱情及其他利益者,合同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2.同意原则。同意原则是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例如《韩国商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订立以他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瑞典等国均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确认保险利益。
3.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是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卜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取得秘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标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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