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职工都要上生育保险
12月7日,《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按照要求,明年起我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政策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同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支付。另外,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将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因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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