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医疗保险查询
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完毕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取得我州城镇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婴儿,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其出生以来的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城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和当年度的保费,自补清保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门诊治疗个人起付线(门槛费)每年收取几次?是按什么标准收取?1、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只设置一次统筹基金个人起付线。
起付线标准:①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② 二级医院为200元;③ 三级医院为350元;④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含转诊转院)在二级医院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的为80元;⑤ 经批准的黔南州外转院就医的,省内转院为800元,省外转院为1000元;⑥ 异地安置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其中:低保对象、 三无人员 、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起付标准金对应以上情形减半。2、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特殊病门诊治疗只设置一次统筹基金个人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须先自付5%;参保人员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个人须先自付10%后,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或在门诊治疗特殊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部分和起付标准金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二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三级医院(含异地安置)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经批准的黔南州州外转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参保人员按规定在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9万元。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目录》(不分甲、乙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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