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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全面推广大病医疗保险

冯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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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为保障对象,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标准为年人均50元,参保参合人员个人不再缴纳。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实现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2012年12月1日起,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在全省全面铺开。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铺开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方案》明确,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为保障对象,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标准为年人均50元,参保参合人员个人不再缴纳。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后,全省参保参合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时,统一纳入到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报销。
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方式,将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90%。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实现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政府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对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运行成本及盈利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部分将划转到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大病风险调节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的利息也将纳入大病风险调节基金。
《方案》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将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大病医疗保险招投标、合同协议签订、考核评估制度制定等相关工作,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完成信息网络、人员培训、承办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为全面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做好前期准备。
2012年12月1日起,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在全省全面铺开。2013年6月,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健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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