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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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沂水县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实施,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运行机制,为参保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今年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障范围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具体支付标准为: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另外,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采用过渡政策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2014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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