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在筹资标准上,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在保障待遇上,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实行按医院级别确定支付比例的待遇保障办法,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支付医疗费用,确保平稳过渡,待遇不减。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消除城镇与农村医疗保障的二元差异,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在制度设置、经办模式、医疗管理、结算水平、保障力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针对这种差异,长沙市重点破解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的 四分问题 ,按照统一管理经办、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调剂的原则,实现了公平均等居民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在医保制度上,居民不分城乡和区域界限,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在管办机构上,2010年10月,长沙市将新农合运行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现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服务机构的全面统一。
在筹资标准上,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在保障待遇上,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实行按医院级别确定支付比例的待遇保障办法,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支付医疗费用,确保平稳过渡,待遇不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并轨后,长沙市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个信息系统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全面联网到各经办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参保信息实时登录,人员身份实时审核,诊疗信息实时传输,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实时监管,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并全面清理原有的数据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数据统一整合到新系统,确保参保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基金管理方面,长沙市将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一的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当,专款专用,统一支付,统一调剂,提升了医疗保障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作为全国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长沙市从2010年12月份开始着力探索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减轻了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了参保居民的受益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长沙市坚持 定点、定人、定额 的试点原则,通过费用总额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每参保居民每年30元的标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干,敦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通过支付比例控制,参保居民每年门诊医疗费用限额600元,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引导参保人员避免过度医疗;通过处方用药量控制,根据常见疾病的门诊治疗路径,严格常见普通疾病的用药范围,避免大检查、大处方、节约医疗成本。长沙市确定了 先城区统筹,再市级统筹 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思路,决定于2011年先行实现城区统筹,改变原新农合以区为单位的统筹方式,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两年内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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