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对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使用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实行分类管理。现将《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目录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使用。
二、医保药品目录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定点药店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经医学、药学专家审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使用医保药品目录的范围,以规范对医保药品使用的管理,防止药品的滥用,保证用药安全。
三、分类目录以通用名管理,凡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商品名按其通用名进行分类管理。
四、分类目录的适用范围为:一类定点单位为苏州市级、区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上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适用医保药品目录中的所有药品。二类定点单位为乡镇医院、老年病医院和职工医院。以上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适用除“部分限制使用药品、价格昂贵药品、毒副作用大的药品”以外的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三类定点单位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企业卫生所。以上定点单位适用医保药品目录的范围以省卫生厅、省药监局下发的《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为基础,增加部分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常用药品。四类定点单位为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其可按规定对参保人员销售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部分生物制品和中药针剂以外的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分类目录的制定,并随着医疗服务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家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六、各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分类使用的规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医保药品数据库的维护。在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医保药品时,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目录执行,违者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自分类目录正式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发生的分类目录外的医保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定点单位凡超范围用药、并为参保人员提供分类管理范围外医保药品划卡服务的,一经查实,社保经办机构应全额扣回已结费用,并对定点单位按“以药易药”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分类目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定点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现有药品进行整理,对非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医保药品应及时予以清理,以保证医保药品目录分类管理工作的按时实施。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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