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安徽省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日前,黄山市制定出台了《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作调整,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2012年度,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即: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每人每年5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对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在强化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以下一、二级医院就医人员倾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水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一、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较上年度提高了10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
全面实施居民医保大病救助制度。通过实施大病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达到: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11万元,较实施大病救助前提高了6万元。与此同时,通过统一调整参保时间(在校学生每年8-9月,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每年10-11月)、实施新生儿落地参保、异地就医及时结算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方便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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