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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于9月起实行新标准

cu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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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天津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于9月起实行新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报销。生育补助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即顺产600元,剖宫产800元,同时享受100元生育补助待遇。经登记备案后的参保患者,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天津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于9月起实行新标准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报销。1、学生、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2、成年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按照100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二)按照70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9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三)按照47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5%。在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城乡居民在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还享有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其他方面的待遇。第一节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个人缴费中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造成伤残、死亡的补助金。2011年的标准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按照70%的比例报销,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意外伤残按照等级1-4级给予35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意外死亡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生育补助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即顺产600元,剖宫产800元,同时享受100元生育补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门诊特殊病待遇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在门诊就医和按照规定设立的家庭病床,享受规定的医疗费报销待遇。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在门诊就医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包括: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待遇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300元。
参保人员既发生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又发生住院医疗费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病种在门诊就医,起付线以上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报销比例为,学生、儿童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65%,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5%;成年居民按照100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65%,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55%;按照70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55%,三级医院报销50%;按照47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50%,三级医院报销45%。
诊疗服务和用药范围:门诊特殊病的诊疗服务和用药范围纳入《天津市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统一管理和调整,具体范围另行制定。定点和登记备案制度:实行门诊特殊病种定点诊断、定点就医和登记备案制度。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应当在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诊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备案制度。凭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专科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参保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采取纸介或电子文档方式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参保患者在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登记过程中,应当选择不同级别的综合医院各一所、专科医院一所就医,并选择一家定点零售药店。经登记备案后的参保患者,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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