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新规定办理并享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
昨日,劳动保障局下发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按照新规定办理并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关键词: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因工作调动,以在新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以到企业工作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停工放假的,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以每月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关键词:个体参保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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