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
12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在今年年底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大病风险由原来群众个人负担变为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建立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协同配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群众因大病返贫、因大病致贫问题。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至5万元(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由于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往往因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较高,因此,此次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可报销2万元。
据了解,有八种情形不列入大病保险范围:一是在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二是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三是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四是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五是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六是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七是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八是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据悉,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在庆阳、定西、金昌先行开展。三个试点市符合大病保险报销的患者25616人,共报销1.053亿元,有效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实际报销比例由46.88%提高到59.99%,减轻了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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